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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

  市政发〔2007〕25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
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始终把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廉租住房建设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4号)精神,为加快建立和完善我
市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建立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要求,把解决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保障体系。
   (二)总体要求。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三)基本原则。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要坚持立足市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市县抓落实。
   (四)组织机构。市人民政府成立邵阳市城镇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责任目标考核、政策调研等事宜,并在市房产局设立 “邵阳市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城镇住房保障管理日常工作。市规划局负责编制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规划,做好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规划和选址工作;市发改委负责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立项和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和落实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计划;市财政局负责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市民政局配合市房产局进行保障对象资格审查。建设、税务、价格、住房公积金监管、监察等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廉租住房建设等住房保障工作,确保廉租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顺利实施。各县(市)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对本地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二、进一步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五)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我市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立足市情、逐步拓宽。2007年底前,对市区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所有县(市)城区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9年底前基本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住房问题。“十一五”期末,基本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住房问题,以后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50%的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六)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根据我市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2007年-2009年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标准是:1、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160元以下;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3、常住城镇户口。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七)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我市廉租住房保障方式采取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和租金核减三种方式。
   实物配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住房租赁补贴的标准按我市每年确定的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价格、廉租住房租金价格等因素确定;租金核减金额按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确定。
   (八)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
   主要采取以下途径解决:
   1、政府出资新建廉租住房。要根据《邵阳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每年新建廉租住房的总面积。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2、政府收购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按新建总建筑面积10%以上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普通商品房住宅小区按新建总建筑面积3—8%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建成后按廉租住房成本价由政府收回或回购;
   3、国家直管公房改造后转为廉租住房。一是国家直管公房已属危房的,要加大改造力度,改造后转为廉租住房;二是在旧房改造中需拆除的国家直管公房,严格按国家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执行,拆迁补偿安置的房屋作为廉租住房;
   4、各单位新建的廉租住房;
   5、各单位腾空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6、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市、县(市)以新建、改建和收购等方式筹集廉租住房进行实物配租保障的户数,应占廉租住房保障总户数的40%以上。
   (九)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市、县(市)财政部门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为10%,有条件时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适当提高比例;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五是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省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支持;六是市、县(市)财政要建立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将廉租住房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范围,设立专门的预算支出科目,按照廉租住房建设要求及时拨付到位。市、县(市)财政要按规定应提取的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全部要及时、足额转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
   (十)确保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市、县(市)应编制廉租住房建设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做好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安排。2007年—2009年市本级安排廉租住房建设用地120亩,每年安排40亩,根据分区布点的原则,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区范围内共设置4—5个廉租住房点。廉租住房用地选址应考虑交通便捷、生活方便、基本设施到位。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十一)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经市、县(市)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十二)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县(市)每年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
   (十三)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经市、县(市)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管理办公室审批后,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规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十四)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市、县(市)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市、县(市)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管理办公室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四、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十五)加快集中成片棚户区的改造。市、县(市)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管理办公室要抓紧制定集中成片的棚户区改造计划,因地制宜进行改造;棚户区改造要按照“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突出重点、成片改造”的方针,坚持棚户区改造与廉租住房建设相结合,采取“政府主导、部门实施、政策支持、业主运作”的方式进行市场化运作,可以通过招商引资、合作开发等多种形式,集中成片改造。棚户区改造要符合以下要求:困难住户的住房得到妥善解决;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困难家庭的负担控制在合理水平。
   (十六)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要力戒大拆大建。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十七)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五、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十八)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政策和建房用地。
   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廉租住房的水、电开户费用按水每户300元、电每户300元包干到户,廉租住房建设工程施工供电、供水管网,由供水、供电部门负责免费铺设开通。
   二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三是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市、县(市)国土资源局要切实保证供应。
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四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
   五是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未取得市、县(市)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管理办公室核发的《城镇住房保障建设项目审批单》的建设项目,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十九)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以及旧住宅区整治,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要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十)健全工作机制。市、县(市)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管理办公室要抓紧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会同民政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协助做好相关工作,要在2007年底之前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制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市、县(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要按照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年度计划,确保廉租住房保障的各项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落实到位,并合理确定区位布局。要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要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完善轮候制度,特别是强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复核工作,健全退出机制;要严肃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和有关责任人员,确保各项政策得以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二十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着力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有关工作情况,纳入对各县(市)人民政府的政绩考核之中。
   (二十二)加强监督检查。2007年底前,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管理办公室备案。市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管理办公室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县(市),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十三)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屋 保障 决定

送:市委各部门,军分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共印1000份)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0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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