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所发生的抵押行为,均应遵守本办法。
地上无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抵押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的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
邵阳市房地产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市本级行政区域骨的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具体负责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工作。
各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受国家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