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负责全市房产产权产籍管理,依法保护房地产人的合法权益。
(三)负责访产市场管理,规范房产市场行为。负责市区各类房屋的转让、租赁、抵押、典当、赠与管理;负责房地产评估、中介、咨询等市场服务体系的建设与管理以及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审批与监督管理;负责房产营业执业资格审定工作。
(四)负责全市房屋拆迁管理。依法维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负责拆迁事务机构资质审批管理。
(五)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与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六)负责房屋安全管理、原有房屋改(扩)建与装饰装修管理。
(七)负责市区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负责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白蚁防治机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
(八)负责市本级房产行政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全市房产管理行政复议工作。
(九)参与城镇房地产开发管理和住宅建设管理,组织城镇住房解危解困,负责直管公房危旧房屋的改造工作。
(十)培育、规范和发展物业管理。负责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参与市本级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负责住宅区房屋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归集和管理。
(十一)参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完善住房供应体系。
(十二)负责房产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和直管公房的经营、修缮管理;负责城乡房屋的调查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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